管理规定

兰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1-09-08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工作,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高[2000]9号)、《兰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兰州理工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基本建设、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的验收。仪器设备、家具的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资产验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仪器设备、家具验收。

   第三条  在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采购与验收工作、验收与使用管理、使用与记账等环节,做到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新购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家具,由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组织技术验收,并形成技术验收报告。

  二、新购非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技术验收,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参与及签署意见,并作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形成技术验收报告。

  三、国资与后勤处组织对购置仪器设备、家具的最终资产验收

   (一)单价或批量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新购仪器设备、家具的最终资产验收,由国资与后勤处组织监察、审计、财务、资产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供应厂商等各方进行最终资产验收。

   (二)单价或批量在3万元以下的新购仪器设备、家具的最终资产验收,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参与,作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并接受国资与后勤处等单位的抽查。

   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家具技术验收,使用单位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第三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并经国资与后勤处审核。

   第五条  验收准备工作

    技术资料的准备,主要指收集与到货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订货合同、合同备忘录、运输提货单、装箱单、商检单据、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资料。进口设备仅有外文资料的应当提前进行翻译或向厂家索取中文资料。

   法定需检验检疫的进口设备申请商检:对列入商检的进口设备,应提前与当地商检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商检手续,并同步准备好商检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注册证、进口许可证等)。

   对于大型、特种和需商检的设备,在进行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厂商或销售单位,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与用户或第三方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界定责任、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条  新增仪器设备、家具验收程序

   技术验收

  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各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内容如下:

   (一)开箱验收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家具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家具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2、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大型精密设备和成批购置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计算机驱动程序等软件在内),要留一份存档案部门。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二)试运行验收

   1、设备由厂家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

   2、试机过程中对照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试运行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进口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三)短期使用验收

   对于精密、贵重设备(10万元以上)要进行短期使用验收。在30天内,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运行设备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人为原因除外),要详细记录,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二、资产验收

   按规定应由国资后勤处组织进行资产验收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技术验收合格后,提供采购合同、技术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提出最终资产验收申请,报送国资后勤处。国资后勤处一般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使用单位、供货商家或厂家等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资产验收。资产验收内容如下: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家具外表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家具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2、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3、查看试运行验收记录,核实使用单位厂家技术人员是否按照合同条款、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单位是否对照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进口设备是否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技术验收;使用单位是否明确签署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满足教学等要求的意见。

   4、精密、贵重设备(10万元以上)的验收要核查使用单位短期使用验收记录,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运行设备的抽检记录。对质量有问题设备要检查设备退货、更换或厂商检修记录。

   第七条 验收结论一般由最终资产验收组织单位出具,主要情形如下:

   (一)验收合格,验收组织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验收工作完毕。

   (二)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但与合同无严重冲突且不影响正常使用,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货厂商整改完毕并由验收小组确认合格后,才准予通过验收。

   (三)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且与合同不符的、或已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设备,验收小组应将验收结果定义为不合格。验收小组将出具不合格的验收报告。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验收和按本规定验收界定为不合格的新购固定资产,国资后勤处不予办理资产建帐手续,学校财务不予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八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在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兰州理工大学资产技术验收单

2、兰州理工大学资产验收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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