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兰州理工大学房屋构筑物验收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9-08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校房屋、构筑物管理,规范房屋、构筑物验收管理程序,确保学校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及时、安全、正常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建标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兰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兰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新建房屋构筑物的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房屋及构筑物验收。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新建房屋、构筑物的竣工验收由基建规划处组织进行。

二、新建房屋、构筑物的接管验收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进行。

第四条       验收资料的准备

   基建规划处负责收集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工程的全套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及许可证,工程预决算,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沉降观察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弱电测试报告。

   以上资料除依照规定存学校档案馆外,应向管理、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本,以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  新建房屋、构筑物验收程序

一、    竣工验收

   基建规划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依据招投标文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备忘录》。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1、相关审批文件,技术资料应齐全。

2、主体结构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构件、砖石结构、木结构、抗震设防等。

3、外墙不得渗水。

4、屋面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5、楼地面,装修。

6、电气类。

7、水、卫、消防。

8、采暖。

9、附属工程及其他。

   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单见附件1)

二、接管验收

   新建房屋、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规划处通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接管验收。在收到基建规划处接管验收通知5个工作日内,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召集基建规划处、后勤集团总公司、保卫处、网络中心、档案馆、房屋使用单位和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在工程现场召开新建房屋、构筑物接管验收会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和甘肃省相关标准验收接管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卫、消防、采暖和附属工程及设备、设施。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写入《接管验收备忘录》,与会负责人签字确认。接管验收内容如下:

1、相关审批文件,项目管理、使用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技术文件,如给排水、消防、热力、电气、通风、弱电等系统图,《保修合同书》,特殊设备、设施和特殊部位的使用要求或技术说明等,以上材料整理齐全后交档案馆存档。

2、核查竣工验收的项目实体各项技术指标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3、各类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表册。

4、与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购置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的验收与接管。

5、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已按国家或学校批准的计划以及合同约定全部完成。

6、确认项目使用功能符合设计标准且得到项目使用单位和校内有关部门认可。若存在甩项和粗装修等半成品移交内容,应明确后期责任,衔接好资金和技术问题并写入《接管验收备忘录》。

7、按有关规定与施工或服务单位签署《保修合同书》。

(接管验收单见附件2)

第六条  验收结论由房屋、构筑物接管验收组织单位出具,主要情形如下:

一、验收合格,接管验收组织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验收工作完毕。

二、验收不合格

1、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基建规划处责成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标准进行返修,返修合格后,再组织复验。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2、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基建规划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进一步鉴定,并责成施工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完善,直至合格。

3、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相关资料不全,由基建规划处负责收集,收集齐全后再行组织验收。

   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基建规划处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应由接管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七条  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保修,学校按规定预留维修保证金。学校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

第八条  交付使用之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工作由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保卫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楼房的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后勤集团总公司负责楼房的物业管理。楼房维护、保洁、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以及教学用具的管理等工作由后勤集团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使用单位应自觉配合和支持。

第十一条  基建规划处在房屋、构筑物接管验收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送交审计资料,审计处在收到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审计结束后,基建规划处应及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房屋构筑物资产登记表》(附件3),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基建规划处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废旧房屋、构筑物拆除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资产报废审批表》报送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以接受捐赠、新购、融资等方式取得的房屋、构筑物以及经学校批准,利用不同渠道资金,建在学校土地上,产权最终归属学校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兰州理工大学房屋构筑物竣工验收单

2、兰州理工大学房屋构筑物接管验收单

3、兰州理工大学房屋构筑物资产登记表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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