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及《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优化管理机制,注重资产使用的效益分析,厉行节约,避免资产的重复购置。
(三)明确校属产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的管理制度、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国有资产及管理内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低值易耗品以及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按教育部的规定分为十六大类:01类 房屋及构筑物;02类 土地及植物;03类 仪器仪表; 04类 机电设备;05类电子设备;06类 印刷机械;07类 卫生医疗器械;08类 文体设备;09类 标准模型;10类文物及陈列品;11类 图书;12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13类 家具;14类 行政办公设备; 15类 被服装具;16类 牲畜。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商标权、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和科技成果与专项资质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含房地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资产保存、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及产权、收益权的管理等。
第三章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代表政府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省教育厅是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规划;
(四)审核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五)组织领导学校资产清查、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七)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处置等事项报批手续;
(四)执行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宣传部、财务处、科技处、国资处、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科技产业处、信息中心、图书馆、档案馆、校友总会办公室、体育教学研究部按下列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无形资产中涉及校名、校徽等相关学校标识使用权以及名誉权的管理。
(二)宣传部:会同管理雷达无线电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及配套装置;校史馆中的文物及陈列品。
(三)财务处: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货币性资产,同时负责管理全校资产总账。
(四)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国资处:对全校土地使用权、校属林权、房屋及构筑物、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进行管理;对校工会、附属中学、技术工程学院、温州泵阀工程研究院、兰州理工大学-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新能源学院(酒泉)等独立机构的校属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以上单位的校属资产总账进行审核。
(六)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各学院(部门)、科研机构管理涉及教学、科研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供水、供电、供暖、交通运输、膳食、学生宿舍、绿化保洁、后勤设备、植物等资产的监管。
(八)科技产业处:校属产业系统各类资产(含学校对各类企业的投资)的管理。
(九)信息中心:管理全校范围内各种网络设备及配套装置。
(十)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院(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进行管理。
(十一)档案馆:各种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二)校友总会办公室:校友及社会各界所捐赠实物的管理。(十三)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场馆及相关设施、器械的管
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基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学校对二级单位资产管理按绩效实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资产管理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精细管理,账物相符,使用高效,责任明确;相关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履行资产交接手续;教职工退休前应办清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依据国家规定从严控制、强化监管,合理配置;坚持动态管理为基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遵循“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各单位(部门)根据发展需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按照财务处预算批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单价或批量3万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通过资产验收环节,对未通过验收的资产,一律不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定期开展资产使用效益分析评估。对于有关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要通过校内调剂的方式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实行集中管理。有关单位(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须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方案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按资产账面价值分级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国资处、财务处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严格有序、科学合理。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要继续使用;经鉴定确已不能使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关报废审批手续;对已批复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程序、标准。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须经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再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由国资处、财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经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学校相关会议究同意,再经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在上报审批之前,要由学校一、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经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3人及以上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兰州理工大学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
(五)重大资产的处置在上报审批之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立项,需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六)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位或部门,使用资产整体随转,须到国资处办理转户登记手续;个人调动不得带原单位的资产到新单位。
(七)校办产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甘肃工业大学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权限审批,须将处置结果报国资处备案。
(八)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校内唯一资产处置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经审批部门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国资处通知财务部门和有关二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和卡片。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国资处负责向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厅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一)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学校与其它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投资;
(三)校办产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四)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调剂;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方案需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评估工作由国资处统一协调组织;评估需由具由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国资处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协商,采取直接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校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按原定目的办理相应事宜。同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清查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所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都要按要求定期做出报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变动分析说明并报学校国资处,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占有、使用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资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资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送学校财务处,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管理、占有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需与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通过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发现和弥补基础管理工作的不足,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增强各级管理、使用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惩处不负责任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和使用者。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其单位(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国资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在资产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收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三)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对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不报的;侵占国有资产谋取单位(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隐瞒实情对国有资产收益或损失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级管理、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和丢失,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理工大学各管理、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条 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所管理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兰理工发[2006]202号)废止,其他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