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能范围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甘肃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高校物资供应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工作实际,拟定学校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学校的各类土地及土地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管理学校的各类房屋(地上、地下非房屋建筑除外):负责公有住房、经营性用房管理;负责新建、腾退住房的分配、出售、交易及产权证办理;负责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证的办理;负责公用房、住宅楼的维修(本体);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等专项资金。
四、负责管理已投资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二级学院的土地和房产,负责管理已投资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的土地和房产。
五、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六、负责各类资产的验收、建卡、建账、调剂、报废处理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国有资产档案,定期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与数据。
七、负责汇总报审和执行学校各部门、院系所需仪器设备和家具物资材料采购计划;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货合同;负责物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招标工作;办理政府采购委托和报批手续。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