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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每年正常调整在职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7年10月18日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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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甘建房改发(200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每年教职工薪级工资、职务、职称调整的情况,在职教职工(具有正式劳资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工资标准中个人应发工资数(不含水电补贴、业绩津贴、校内岗贴、教师工作量等)乘以核定系数后的数值。新标准从2017年7月起执行,并于2017年9月补缴1-6月调整差额。 校属各企业、技术工程学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参照学校在职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资金自行承担并管理。 如有疑问,请咨询李老师2973707 陆老师2975153。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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