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提高资产、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房地产是指依法依规权属(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学校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学校各部门在校属土地上的自建房、临时设施以及其他附属配套建筑纳入公有房产管理。 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学校为增强校园服务能力,提高公有房地产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原则上实行合同(协议)租赁期限1年、最多不超过3年的有偿出租出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范围是指经学校确定的两校区校园、家属院及校外权属学校的相关公有房地产(不含住宅和宿舍)。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出租出借公有房地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校园功能规划和“平安校园”建设的要求,根据开展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为目标,研究草拟管理制度,调查统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项目,对出租出借房地产进行登记建档、专项管理、定期清查等监管。 有关出租出借房地产项目的经济、技术等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校办、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报备。 第五条 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提交申请的出租出借房地产项目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审查论证,拟定受理意见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审批。临时场地租赁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受理并组织论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备案。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等建筑物用于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 出租出借房地产书面申请中应列清公有房地产的位置、面积、使用状态、出租用途等情况。 出租出借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审查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租出借房地产项目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校园规划和校园管理的要求; 2.出租出借对资产原配置单位正常教学科研业务的影响; 3.评价拟出租出借房地产项目适宜开展的业务活动范围等; 4.可行性论证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采取委托管理和直接管理两种方式:服务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后勤公共服务保障类的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委托后勤集团总公司管理;学校科技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大学科技园等产业类公有房地产的出租出借,由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他公有房地产的出租出借由学校直接管理。作为投资已划转科技产业单位的公有房地产的出租出借,由科技产业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1.委托管理: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对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被委托部门签订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经营范围、基准价格、相关税费、租赁收入缴纳方式、委托管理期限等内容。 被委托部门对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以不低于基准价格的要求进行公开谈判或者公开招租,并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赁合同(协议)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被委托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协议)情况。 2.直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以不低于基准价格的要求进行公开谈判或者公开招租,并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监督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协议)情况。 第七条 按照公有房地产有偿出租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产业处等部门综合房地产建筑造价、地理位置、经营环境、经营面积、经营范围、历史租金和市场行情等因素,拟订学校公有房地产基准租金,报经学校审批后于招租前二个月公布,对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租金实行基准价格控制。租金不含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税费、水、电、暖、信息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校内公共食堂在饮食定价和餐饮成本挂钩的机制中落实“零租赁”政策,使师生员工受益。 第八条 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出借收入按合同(协议)约定上交学校,逾期不交的单位或个人要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财务处负责监督资金上交情况。 第九条 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及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经营范围,不得损坏房屋原有的设备设施。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和设备设施的损坏,应由承租人全额赔偿。承租人如需对其承租的公有房地产进行改造、室内外装修、装饰等工程,事先需书面材料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 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经营范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令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和学校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对学校办学有影响的项目,在校园内不许出售含有酒精类的商品,严禁买卖、加工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食品或商品。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经营有任何侵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项目。 后勤服务保障类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仅用于经营为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的服务性项目。产业类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仅用于经营与学校科技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相关的项目。 第十一条 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租赁合同(协议)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审核、审批、签字、盖章等手续签订完成。被委托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出租出借合同(协议)格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合同(协议)条款应包括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地址、经营范围(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保证金、相关税费、其他费用、出租方承租方责任及义务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协议或租赁合同(协议),收回公有房地产:被委托部门或承租人不履行委托管理协议或租赁合同(协议)的;转租转借的;学校规划建设需要的;经营有碍校园环境的;不符合食品、消防安全,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的;其它违禁项目。 房地产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被委托部门或承租人发出书面收房通知,财务处按合同(协议)清算租金。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合同(协议)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状态检验,收回房地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责任人,学校将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未到期的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继续有效,新签订的合同(协议)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