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兰州理工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试行)
2011年09月08日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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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产资源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和主要办学成本。为切实加强我校公有房产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和良好维护,发挥房产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校公有房产管理改革,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州理工大学公有房产是指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兰州理工大学的所有房产资源。根据房产使用性质,学校公有房产共分六类:1、校党政机关用房;2、学院(部)用房;3、教室用房;4、后勤服务用房;5、产业用房;6、各类公寓用房。

第三条  所有在兰州理工大学具有使用权属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其产权均属兰州理工大学。

第四条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对学校公有房产进行配置、调整与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兰州理工大学的公有房产是学校的固定财产,学校教职工均有权力和义务保证兰州理工大学的房产不受侵害。

第六条  学校公有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学校公有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目标,实行“学校所有、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以“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年度核算”为基本原则。

第八条  学校对校党政机关、学院(部)进行公有房产的整体配置,根据各单位建制、机构、人员、绩效等要素确定其区域与面积。

第九条  校党政机关、学院(部)对学校整体配置的房产资源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配置方案应报国资处核准、备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总定额的5%以外的公有用房应上交学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还的,应向学校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但其超出定额面积5%以外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房屋资源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接待室等。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结构、专项服务等因素,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费)”。

第十二条  学院(部)用房是指各学院(部)用于教学实验、科研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行政用房、教师用房、资料室、会议室等。按照教学实验、科研及办公等需求,按在编教职工数、学生人数、产出绩效等,进行整体定额配置,实行“有偿使用、定额补贴,年度核算”。

第十三条  教室用房是指用于完成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各类教室,经国资处与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设计教室、教师答疑室、学生文体活动室等用房,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每年底教务处应将各类教室使用情况向国资处报表备案。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公益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医院、食堂、幼儿园、浴室、茶炉房、校园管理、水电交换站等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人事处下达的编制人数及所承担的服务任务进行核算,定额内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五条  产业用房是指学校用于生产和经营服务以及驻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技术开发的用房。包括机工厂、粉末厂、大学科技园、弘文宾馆等,实行统一管理、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协议约束、到期收回、有序流转的机制。

第十六条  公寓用房是指为各类学生提供住宿的所有楼宇,由国资处会同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具体核定用房定额,国资处负责调配,并委托后勤集团实施规范管理;单身教工公寓由国资处会同人事处具体核定用房定额,国资处负责调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定期核对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公有用房实行年度核算。

第十八条  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房,学校办公室应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书面告知国资处,由国资处根据相关定额办法重新核算用房配置量,并办理用房调配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公有用房所需支付的费用,或因房产资源配置缺额应由学校补贴的费用,由国资处每年定期与房屋使用单位核算房屋资源费,校财务处依据国资处的书面通知在各单位的帐户(教学、学生经费除外)中扣除或增补。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的公用房,由国资处与各用房单位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实行“兰州理工大学公用房使用权证”制度,凭本使用权证取得用房的合法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个人)对其使用的公有用房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装加层、拆除和增加隔断等工程。如确需进行上述工程,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手续,经国资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将使用的非经营性用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他单位使用;严禁将学校的房产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学校公有用房;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违者,学校除收回所涉及房屋和所得收益外,还将收取公共设施补偿费每天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届时由财务处按国资处的书面通知在该单位(个人)的帐户上扣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竣工后,基建处应会同国资处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交接,国资处将该用房纳入可分配用房。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校房产的帐务管理,每年度财务处与国资处需定期进行对帐,力求学校房产帐务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回所用公房,返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益,防止用房浪费,各单位定额面积内用房,凡闲置不用时间3个月以上的,学校将予以收回另行分配,对拒不交还者,按用房面积开征房屋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校国资处依据本条例,制定各类公有用房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或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