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资源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和主要的办学成本。为了深化学校公有房产有偿使用、定额配置的管理改革,不断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教学、科研的发展,形成房产资源配置、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原国家教委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兰州理工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2003年开始推行的公有房产定额管理改革的经验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原定额配置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校对学院(部)使用的公有房产管理实行“学校所有、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与学院(部)公有房产的面积核定、定额配置等工作。各学院(部)应有专人,负责本学院各个部门公有房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二、定额配置原则
学校公有房实行“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年度核算”的基本原则。各学院(部)的教学实验、行政办公等用房按建制、人员、绩效等要素,兼顾学科差异及校区分布,实行整体定额配置;各学院(部)在学校指导下,对其内部各使用部门实行二次配置或调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三、定额配置办法
定额配置的公有用房,用于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任务完成及学院师生的辅助服务。
(一)教学实验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的纳入本科生教学计划的实验任务(实验人时数)计算,实验人时数是实验课学时数与选修该实验的学生数的乘积。
定额计算公式:教学实验用房定额使用面积=Σ{实验人时数/100*分段系数K}*科类调整系数N*房产资源支撑系数M,其中各类实验课分段系数K见表(1)、科类调整系数N见表(2)。
表(1) 各类实验人时数分段设定系数表
实验用房定额 |
基础实验X 1(万人时数) |
≤25 |
>25 |
定额系数K1 |
1.6-0.02 X 1 |
26.25/X1+0.05 |
专业实验X 2(万人时数) |
≤3 |
>3 |
定额系数K2 |
8.8- X 2 |
14.4/X2+1 |
表(2) 各科类调整系数
使用学院 |
调整系数N |
备注 |
材料、机电、流体、土木、石化学院 |
1.3 |
|
计通、电信、理学、生命学院 |
1 |
|
设计学院 |
0.8 |
|
经管、人文、外语 |
0.7 |
|
房产资源支撑系数M暂按1.0计算,随学校发展其系数值将做相应调整。
各学院教学实验人时数由实验室管理处核定。
(二)教师及研究生用房
教师、研究生用房主要用于从事教学、科研及指导研究生、本科生论文等。
定额计算公式:教师及研究生用房定额使用面积=Σ{人数*相应的人均核定面积}
院士人均核定使用面积为60㎡;正高职人均核定使用面积为16㎡;副高职人均核定使用面积为10㎡;中职以下工作人员人均核定使用面积为6㎡。
研究生人均核定使用面积为:博士生、博士后为6平方米、硕士生为4平方米。
学院教师的编制数、职称、人数由人事处核定,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学院核定。
(三)学院行政用房
学院行政用房参照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核定办法按同级人员计算。
所涉及人员数由人事处、组织部核定。
(四)学院辅助用房
学院辅助用房定额使用面积可用于学院资料室、会议室、学生活动、实验等。
根据学院本科生、研究生人数的当量数之和,分段核定学院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当量学生数=本科生数+研究生数*1.5,其定额使用面积如表(3)
表(3) 学院辅助用房分段定额使用面积
类别 |
学院学生数及定额 |
备注 |
当量学生数 |
<2000 |
>2000 |
|
定额分配面积(㎡) |
50 |
100 |
所涉及学生人数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核定。
(五)专项补贴用房
1、对国家、部委、省属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研究院,针对其运行情况(承担学生实验)和学科类别以及该设备的实际用房情况,给予适当专项用房补贴,具体见表(4)。
表(4) 专项补贴用房定额使用面积 单位:㎡
类别 |
国家级 |
教育部 |
省级 |
工程类 |
800 |
500 |
200 |
非工程类 |
300 |
100 |
50 |
2、对于有大型设备或按技术要求确实需要保证一定面积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组群),具体尺寸占用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的,可考虑给予专项用房补贴。补贴定额面积由国资处会同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并核准。根据大型设备实际占用面积情况,各学院大型设备定额补贴面积暂按30%给予核定。
(六)总定额面积
总定额计算公式:各学院(部)用房定额总使用面积=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教师及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行政用房定额面积+学院辅助用房+专项补贴用房定额面积。
(七)实际使用面积
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公式:各学院(部)实际使用面积=校本部使用面积+西校区使用面积。
四、房屋资源费的结算方法
学校在对各学院(部)用房进行成本与定额核算的基础上,以房屋资源货币化记帐形式核算给各单位,实行年终结算并下达下一年度预算。具体办法为:
1、年度预算:根据学院(部)本年度使用的公房总实际使用面积进行核算,学院应上缴学校的房屋资源费计算公式如下:
上缴房屋资源费=总实际使用面积*房屋资源费
2、定额补贴:根据本年度各单位在职人员编制数、教学实验人时数等因素,学校每年给予各单位一次性定额补贴,其划拨房屋资源费计算公式如下:
划拨房屋资源费=总定额使用面积*房屋资源费
3、每年年终学校根据各单位使用公有房产的成本与定额,进行房屋资源费总结算。费用由学校国资处核准,由学校财务处具体执行。
4、实际使用面积与核算定额面积之差在5%范围内的,学校不再核算。超过5%的按照上述办法核算;超过15%的房屋资源费按照两倍核算。
5、房屋资源费暂定为15元/平方米·月
五、管理办法
1、各单位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必须遵照《兰州理工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院(部)行政用房不得挤占教学实验等其他用房,超出行政用房定额标准的予以收费。
2、搬迁新公有用房时,按照迁一还一原则须向学校交回原用房。
3、各楼宇中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有用房,作为周转房,一律由学校统一调配,有偿使用。相关单位因学科发展、引进人才等需要临时用房时,可向国资处提出申请,办理周转用房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4、在学校公有用房楼内严禁设摊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在公有用房内安排人员居住。如有违者,学校收回所涉及用房、并给予相关单位相应处罚。
5、已办完离退休手续人员,应将原使用的公有房及时归还其所属学院(部),确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办完归还手续的,经所属单位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晚不得跨越年度(从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日起算)。
六、其他
1、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制定各自的操作办法。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